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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到底工程期間要怎麼保護樹?臺北市公燈處、香港發展局告訴妳!

到底工程期間要怎麼保護樹?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香港發展局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有以下建議:




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政府資訊]102.06.20法務部回復北區騰空地樹木瀕危函

前情提要:
經志工巡邏觀測發現,杭州南路二段51巷至53巷之拆除後閒置空地上,因施工單位不當覆土、水泥灌漿…等,導致基地內之山黃麻枯死、榕樹與香椿樹傾倒,周邊白玉蘭等綠樹呈現極度不正常之枯黃落葉,有死亡之慮。敦請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予以關切並儘快改善,以免本市綠樹資源持續遭受損害。

法務部回文如下:





[政府資訊]102.06.19文化局回復北區騰空地樹木瀕危函



山黃麻的確傷口過大,3/23拆屋時怪手狠狠折去它的手臂,而後用棉被掩蓋,只是欲蓋彌彰。


短短一週之內全株枯黃,文化局明確指出原因不是天遭災而是人禍!



是這兩棵榕樹:


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政府資訊]102.3.24市長信箱


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62地號及563地號這兩個地號裡的老樟樹從日治時期就在21公尺高的白玉蘭達樹保15公尺以上之標準,請文化局告訴人民,這些比您我活的都久的樹,究竟要用什麼法來依歸?以什麼來保護?


主旨:
(Subject)
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施工單位,以改善華光社區施工不當傷害樹木情形,謝謝!
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長您好:

102.3.23杭州南路二段51巷拆除工程以怪手拔除樹木、讓大樹斷手,樹木生命岌岌可危!
愛樹市民等與拆除工程班詢問,工程班代表說:「上面(法務部)有指示,請我們注意受保樹木,依樹保法高...圍...,其他未達的樹不可能棵棵都留下來。」「大型機具作業很難不會有些許所傷,就像吃燒餅掉芝麻,我們也只能依合約儘量幫忙做到(注意樹)。」

我們認為:
1.很謝謝文化局的敦促,法務部依循樹保法施工值得鼓勵,但以樹保法量化標準作為施工現場評斷依據,恐排除了許多數十年也只有一兩米高的灌木,確實不夠公準。何況國有地上的資產,應清楚點交回國有財產署,法務部不應讓廠商逕行處分未達標準之樹木。

2.拆除現場應對樹木根部及可能受波及的枝幹進行保護(例如以棉被、床墊等現地材料作為緩衝),以免對老樹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傷口感染心材將造成腐朽)。

城市綠樹無論大小都是生命,有其孕育的生態體系,好好養護更是未來的百年大樹,畢竟拆房子是一時,樹傷可能造成其日後長達十年的慢性死亡,不得不慎!因此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以改善施工不當情形,謝謝!

一群愛護都市綠樹的公民 敬上
受理日期:2013/03/24

單位
(Reply Office)
文化局第四科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29 15:48:5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29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901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反映「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施工單位,以改善華光社區施工不當傷害樹木」乙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精神乃為保護本市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以延續本市珍貴綠色資源,而灌木因受限於生長年限較短之故,難以延續保護價值,故經產官學界、專家學者評估後,乃以喬木為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疇。 二、經查杭州南路51巷拆除工程土地上(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62地號及563地號),尚無已達本市列管標準之受保護樹木,爰此,有關您建議應對拆除工區內之樹木進行保護乙節,本局將轉知法務部參採;另有關華光社區樹木保護乙案,本局當依法督導法務部辦理樹木保護事宜。 感謝您的來信及您對綠色資源之關心,並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如需進一步說明,歡迎賜電承辦人:李欣蘋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3570,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政府資訊]102.3.4、3/12市長信箱


102.3.4、3/12去信市長信箱
兩次回文所得知:
1.法務部仍然未提樹籍資料至文化局!
2.原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是為喬木而設!天生就長不高、長不胖的灌木,難道就沒有基本受保的權利?!


主旨:
(Subject)
懇請市長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出華光社區樹保計畫
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長您好
我們是關心華光社區老樹與其生態的社區民眾,華光社區從日治時期便已種植許多老樹,是連結大安森林公園和中正紀念堂之間的重要生態跳島,由於華光社區的拆除現況,我們非常擔心樹的狀況,因此102.2.20、102.3.4洽詢文化局四科,表示尚未收到法務部提交任何樹保資料,然102.2.23法務部進行拆除施工時,從中央社新聞照片中http://photo.cna.com.tw/Query/PhotoDetails.aspx?IMG_ID=20130223002900&IMG_SUB_ID=201302230029000000&page=1 確實記錄了施工時拔樹過程!我們對拔樹一事深感痛心!在法務部尚未提出樹保計畫前,我們擔心工程圍籬圍起,都市珍貴綠樹資產、生物棲地持續受到傷害!因此懇請您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具樹保計畫,送交文化局、都發局、建管處相關等單位,由衷感謝您的協助!

一群愛護都市綠樹的公民 敬上
受理日期:2013/03/04

(Reply Office)文化局第四科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12 19:14:0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12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108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反映「懇請市長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出華光社區樹保計畫」乙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現行規定,受保護樹木係採現地量測方式認定;本市轄區內各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自行派遣專業人員量測『施工全區內』喬木樹籍資料並簽證負責,其資料判斷如下: (一)倘基地內樹木「有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則需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至本局轉陳「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待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 (二)倘基地內樹木「未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開發單位得擬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確認後,逕行向本市建管處申請相關拆除或建築執照。以上行政作業規定,先予說明。 二、有關華光社區開發計畫乙案,本局業已於102年2月20日函知法務部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樹保計畫,本局亦將再次發函提醒法務部應依規定辦理,若有違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本局將逕行裁處,並副知本府建管處列管本案。 感謝您的來信及您對綠色資源之關心,並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如需進一步說明,歡迎賜電承辦人:李欣蘋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3570,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

單位
(Reply Office)
文化局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27 15:29:5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27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666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對於上次回復信件表示不滿意部分,本局致表歉意,並對您所提補充意見再次說明如下: 一、有關華光社區老樹保護乙事,本局當竭盡職責努力督導法務部辦理樹木保護事宜;另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精神乃為保護及延續本市珍貴綠色資源,故該條例第二條業已明訂應受保護樹木之量化標準(包含樹胸徑0.8公尺以上、樹胸圍2.5公尺以上、樹高15公尺以上…等),而灌木因受限於生長年限較短之故,故經產官學界、專家學者評估後,乃以喬木為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疇,有關您建議將灌木納入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乙節,爾後本局將評估參考。 二、感謝您對本市綠色資源的關心,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也感謝您於百忙中提供的寶貴意見,讓我們有改進及成長的空間,希望我們的答覆,能獲得您的諒解,未來仍請不吝指教,如有其他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李欣蘋(電話:1999轉分機3570)。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