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政府資訊]102.3.4、3/12市長信箱


102.3.4、3/12去信市長信箱
兩次回文所得知:
1.法務部仍然未提樹籍資料至文化局!
2.原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是為喬木而設!天生就長不高、長不胖的灌木,難道就沒有基本受保的權利?!


主旨:
(Subject)
懇請市長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出華光社區樹保計畫
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長您好
我們是關心華光社區老樹與其生態的社區民眾,華光社區從日治時期便已種植許多老樹,是連結大安森林公園和中正紀念堂之間的重要生態跳島,由於華光社區的拆除現況,我們非常擔心樹的狀況,因此102.2.20、102.3.4洽詢文化局四科,表示尚未收到法務部提交任何樹保資料,然102.2.23法務部進行拆除施工時,從中央社新聞照片中http://photo.cna.com.tw/Query/PhotoDetails.aspx?IMG_ID=20130223002900&IMG_SUB_ID=201302230029000000&page=1 確實記錄了施工時拔樹過程!我們對拔樹一事深感痛心!在法務部尚未提出樹保計畫前,我們擔心工程圍籬圍起,都市珍貴綠樹資產、生物棲地持續受到傷害!因此懇請您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具樹保計畫,送交文化局、都發局、建管處相關等單位,由衷感謝您的協助!

一群愛護都市綠樹的公民 敬上
受理日期:2013/03/04

(Reply Office)文化局第四科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12 19:14:0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12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108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反映「懇請市長協助請法務部盡速依法提出華光社區樹保計畫」乙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現行規定,受保護樹木係採現地量測方式認定;本市轄區內各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自行派遣專業人員量測『施工全區內』喬木樹籍資料並簽證負責,其資料判斷如下: (一)倘基地內樹木「有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則需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至本局轉陳「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待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 (二)倘基地內樹木「未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開發單位得擬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確認後,逕行向本市建管處申請相關拆除或建築執照。以上行政作業規定,先予說明。 二、有關華光社區開發計畫乙案,本局業已於102年2月20日函知法務部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樹保計畫,本局亦將再次發函提醒法務部應依規定辦理,若有違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本局將逕行裁處,並副知本府建管處列管本案。 感謝您的來信及您對綠色資源之關心,並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如需進一步說明,歡迎賜電承辦人:李欣蘋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3570,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

單位
(Reply Office)
文化局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27 15:29:5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27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666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對於上次回復信件表示不滿意部分,本局致表歉意,並對您所提補充意見再次說明如下: 一、有關華光社區老樹保護乙事,本局當竭盡職責努力督導法務部辦理樹木保護事宜;另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精神乃為保護及延續本市珍貴綠色資源,故該條例第二條業已明訂應受保護樹木之量化標準(包含樹胸徑0.8公尺以上、樹胸圍2.5公尺以上、樹高15公尺以上…等),而灌木因受限於生長年限較短之故,故經產官學界、專家學者評估後,乃以喬木為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疇,有關您建議將灌木納入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乙節,爾後本局將評估參考。 二、感謝您對本市綠色資源的關心,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也感謝您於百忙中提供的寶貴意見,讓我們有改進及成長的空間,希望我們的答覆,能獲得您的諒解,未來仍請不吝指教,如有其他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李欣蘋(電話:1999轉分機3570)。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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