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政府資訊]102.3.24市長信箱


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62地號及563地號這兩個地號裡的老樟樹從日治時期就在21公尺高的白玉蘭達樹保15公尺以上之標準,請文化局告訴人民,這些比您我活的都久的樹,究竟要用什麼法來依歸?以什麼來保護?


主旨:
(Subject)
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施工單位,以改善華光社區施工不當傷害樹木情形,謝謝!
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長您好:

102.3.23杭州南路二段51巷拆除工程以怪手拔除樹木、讓大樹斷手,樹木生命岌岌可危!
愛樹市民等與拆除工程班詢問,工程班代表說:「上面(法務部)有指示,請我們注意受保樹木,依樹保法高...圍...,其他未達的樹不可能棵棵都留下來。」「大型機具作業很難不會有些許所傷,就像吃燒餅掉芝麻,我們也只能依合約儘量幫忙做到(注意樹)。」

我們認為:
1.很謝謝文化局的敦促,法務部依循樹保法施工值得鼓勵,但以樹保法量化標準作為施工現場評斷依據,恐排除了許多數十年也只有一兩米高的灌木,確實不夠公準。何況國有地上的資產,應清楚點交回國有財產署,法務部不應讓廠商逕行處分未達標準之樹木。

2.拆除現場應對樹木根部及可能受波及的枝幹進行保護(例如以棉被、床墊等現地材料作為緩衝),以免對老樹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傷口感染心材將造成腐朽)。

城市綠樹無論大小都是生命,有其孕育的生態體系,好好養護更是未來的百年大樹,畢竟拆房子是一時,樹傷可能造成其日後長達十年的慢性死亡,不得不慎!因此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以改善施工不當情形,謝謝!

一群愛護都市綠樹的公民 敬上
受理日期:2013/03/24

單位
(Reply Office)
文化局第四科回覆日
(Reply Date)
2013/03/29 15:48:5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2.03.29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25901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反映「懇請相關局處協助敦促施工單位,以改善華光社區施工不當傷害樹木」乙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精神乃為保護本市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以延續本市珍貴綠色資源,而灌木因受限於生長年限較短之故,難以延續保護價值,故經產官學界、專家學者評估後,乃以喬木為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疇。 二、經查杭州南路51巷拆除工程土地上(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62地號及563地號),尚無已達本市列管標準之受保護樹木,爰此,有關您建議應對拆除工區內之樹木進行保護乙節,本局將轉知法務部參採;另有關華光社區樹木保護乙案,本局當依法督導法務部辦理樹木保護事宜。 感謝您的來信及您對綠色資源之關心,並請您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如需進一步說明,歡迎賜電承辦人:李欣蘋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3570,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劉維公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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